私人收藏文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http://www.socang.com   2002-10-11 19:27   来源:
《中国文物报》王林山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近几年来,在全国部分省市,私人收藏文物、私人举办文物陈列和私人兴建博物馆方兴未艾。私人收藏文物,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私人收藏、著录不绝于世,许多珍贵文物由于私藏得以辗转流传至今。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私人收藏文物中有的文物收藏品是从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出土文物和从民间收购的。对这样的私人收藏的文物藏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给予有效的治理。最近,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令人深思的事。

1985年6月,新疆阿勒泰地区文管所文物普查人员赴青河县进行文物普查,在普查中得知,青河县一文物收藏者保存有青河县境内的文物若干件。于是,地区文管所在青河县文化局的协助下,经动员,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移交给了地区文管所。据收据记载,此次共收到移交文物13件,其中有一件没有文物价值。时隔15年后、文物收藏者向地区文管所多次提出索要这些文物。理由是:"在这些文物中,有部分是我出于个人爱好从废品中收购的","有部分是我从祖辈那里继承而来的"。对此,地区文管所从保护国家文化财产出发,向文物收藏者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未能奏效,于是文物收藏者将地区文管所告至阿勒泰地委。地委书记考虑到是文物案子,即批示地区公安局组织力量查办。经公安局专案组历时两个月的调查结案,结果未能使文物收藏者如愿。文物收藏者不服,又状告至阿勒泰市法院,经法院调查审理,再次败诉。2001年3月,文物收藏者对阿市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又向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中级法院根据申诉责成阿市法院重新审理。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文物收藏者移交给地区文管所的13件文物,以明清时期居多,其中铜剑和铁矛为早期时代和魏晋至宋元文物,是研究阿勒泰地区及新疆地区社会历史、民族文化的实物资料。1985年这些文物是作为青河县境内的出土文物和民间文物,由文物收藏者移交给地区文管所的。当时,文物收藏者并没有向地区文管所提出其中有部分传世文物,也没有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留下哪些是传世文物,哪些是从废旧物品中收购来的文物的文字记载。1988年,在文物专家的指导下,上述文物被登记人册《阿勒泰地区博物馆馆藏文物》总帐,其中部分文物被永久陈列于阿勒泰博物馆向观众展示。1990年摄制的《阿勒泰草原文物》专题片和1996年出版发行的《中国阿尔泰山草原文物》一书都对其中部分文物的内涵价值进行了揭示和宣传。为了向法院提供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2000年8月间,自治区文物鉴定专家对上述文物的年代、价值和定名进行了认真鉴定,明确指出上述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文物收藏者为何三番五次地向法院状告地区文管所,以索要上缴国家的文物?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规意识不强。当前,私人收藏文物的来源基本有三种:l、合法继承的,即对先辈传世文物的继承;2、从合法经营单位购买的,即从国家设立的文物经营单位购买的;3,由亲友馈赠的,亲友馈赠的文物其来源应是合法的。由此可见,文物收藏者声称"有部分是我出于个人爱好从废旧物品中收购来的",这与上述三个来源是相悖的。私人收购文物,只能从合法经营单位购买,不允许在民间或废旧物品中收购。《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除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文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须归口文物部门经营。与此相衔接,在行政处罚即法律责任中,也明确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罚款。"

其次齐抓共管不够。文物收藏者私自从事文物收购活动,然后又将收购来的非文物收藏者所有的文物作为私人收藏文物,这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的。对这种违反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严厉打击。文物收藏者之所以肆意状告文物执法部门,无理索要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国家文物,以至于使文物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济利益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损失,就是因为有关部门与文物执法部门配合不到位,依法管理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到位。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破坏了就不能恢复。因此,保护管理好国家文物资源,不只是文物执法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综上所述,结合文物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几项对策:

切实增强公民的法规意识。文物部门应运用各种手段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知识,形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文物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利用法制培训班的形式,结合有关案例形象生动地向文物收藏者说法、讲法;还可以分期分批地将《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亲自送到文物收藏者手中,上门进行宣传、教育。

要依法严格管理。(1)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保护管理好私人所有的文物,避免流失和牟利,私人所有的文物必须依法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登记部门向文物收藏者颁发私人所有文物登记证书。对既无私人所有文物登记证书,又不能说明文物来源者,除确实不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以外,文物执法部门对这种来源不明的文物,可视为非文物收藏者所有的文物。(2)严厉打击文物非法经营者。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从事文物收购活动,将出土文物和非私人收藏者所有的文物作为私人收藏的文物,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文物工作。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但我们在文物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个别人或个别文物收藏者,到文物执法部门出卖出土文物或非文物收藏者所有的文物。如果价格如意,出卖者则将文物留下,如果价格太低甚至动员其上交国家,出卖者则一反常态,愤然而去。对此,文物执法人员常常觉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社会和各部门的支持和关心。尤为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领导应树立忧患意识,重视文物工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只有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文物,切实落实"五纳人",国家的文物资源才会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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